大学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研究生教育以培养有创造力、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才为基本目标。研究生论文中检测出的学术舞弊不仅阻碍了教育资源的浪费,还阻碍了大学科研创新能力的进步。
个经济法“法外之理”的解读,构成了最近以来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主流。③寻求经济法“法外之理”的理论成果,多表现为关于经济法理论的宏大叙述和价值呼吁,强调思想和理念,关注经济法置身其中的政治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现实。当然,在法(哲)理学的研究中,也有重视宏大的叙述而无视微观论证的问题。
近十年来,法(哲)理学的基础研究也集中在法律价值、法律运营、法和社会、法律现代化和法律发展等相对宏观和广泛的主题上。特别是在法律现代化、法律理想图、法治和谐、法治与社会公平、人权保障、司法改革等问题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果。①但是,关于法律的定义、本质、特征、法的形式和效力、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等关联法的主体问题,论述较少。
受此影响,在经济法探索通向哲理化道路的理论过程中,没有自觉或自觉地形成了“翻译法”、“移植法”、甚至是“交流法学”的品质和特征。这主要是经济法知识的增加和理论的变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他学科领域的知识、理论和方法的移植或引进,真正属于自己的原创知识、理论和方法很少〔23〕。
例如,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市民社会理论、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以及受社会学构造机能主义的影响而形成的“作用理论”等,是中国经济法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宏观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