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舞弊行为,依法规范处理,为扭转学风不良发展趋势,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教育部日前公布《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舞弊办法》,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的公布和实施,在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上的不合理行为方面有章,可以遵照规定。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涉及预防和处理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学术上的丑闻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和监督等内容全面规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制度措施。第一,明确学术上的不检点是什么,处理学问上的不检点,为惩戒划界限。
学术舞弊行为是指高中及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违反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公认的学术基准,违反学术信用的行为。第二,高中是预防和处理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主体,强调以预防为主,结合教育和惩戒的原则。对于高中,必须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处罚于一身的学术诚信体系。
要求高中建立教育制度、学术信用记录制度、研究过程管理制度、研究成果公示制度等,在年度审查、职称评价、岗位采用、课题审查、人才计划、评价奖励中加强学术信用审查。第三,明确了大学是如何接受学术不正当申报的。
高等学校要求具体部门受理对学术上舞弊行为的举报,明确事实、充分证据或明确线索的匿名举报,或明确媒体报道的事件,高等学校受理或自行调查处理。第四,明确了学术丑闻调查、认定的程序。明确和执行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调查、认定学术上不完备的职责,细化调查程序、回避规则、调查方式、当事人的申述权、保密义务等规范,为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提供保障。
明确了6种学术性的缺陷,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的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捏造事实、提供不正当的签名、提供虚假的学术信息、代写买卖和论文等。同时授予高中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可以自行规定六种以外的学术缺陷。
是明确了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方式。《办法》规定,高中按照职权和规定的程序,结合学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给负责人予以解雇(解职)或解职、开除等处理。当事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再次确认。
是指学术上不完备的监督机构。对于存在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取缔不完备、保护隐蔽、不正当处理等问题,《办法》规定。高中对学术上的不检点行为转嫁责任,隐瞒责任,隐瞒责任,管理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直接取缔,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